青島環保設備環境保護執行規定
為了加強企業環境保護的計劃管理,合理利用資源能源,減少污染物的排放,力求做到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、環境效益的統一,特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環境保護有關規定:
(一)、范圍:
本規定規定了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。即:大氣排放標準、廢水及噪聲有關標準、植樹綠化及公共衛生等工作內容。
本規定適用于環保管理工作的開展,也適用于對各部門、各科室、各車間的考核。
(二)、環保設備排放標準與要求:
1、對大氣廢氣排放要求:窯頭、窯尾廢氣含塵塵濃度必須控制在國家標準50mg/N.m3范圍內;二氧化硫必須控制在國家標準200mg/N.m3范圍內;氮化物必須控制在國家標準400mg/N.m3范圍內;其它廢氣單因子控制在國家排放標準50mg/N.m3范圍內。
2、工作場地,從設施和管理兩方面進行治理,控制操作崗位空氣中含塵濃度,生料和水泥不超過6mg/N.m3,其它原燃材料及半成品不超過10mg/N.m3。
3、工作場地和操作崗位對噪聲、高溫、有毒和放射性物質的危害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治理和保護,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車間衛生標準。
4、對檢修、建筑施工或工作過程中排放的廢棄物(如:廢機油、廢柴油等)和化驗廢棄物等,不準隨意亂堆亂倒,必須妥善處理,設備檢修后剩余的材料應及時清理運走。建筑施工完畢后,必須清掃場地,以避免污染地面和空間。
(三)、衛生要求:
1、各部(處)、車間、班組、崗位都要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工作,維護好廠容廠貌,要把搞好衛生納入崗位經濟責任制,環境衛生檢查由各部(處)、車間及公司分別給予 檢查考核。
2、各部(處)、車間、班組、崗位都應劃分環境保護及衛生包干區,責任到人,嚴禁亂倒垃圾和廢棄物,如有發生,責任部門有權制止或處以罰款。
(四)、青島環保設備:
1、生產中的各種收塵設備和廢水處理設備,由車間和責任科室共同負責,按生產設備考核進行檢查考核,車間必須安排崗位工負責檢修、維護和保養工作,并填報設備運行和修理原始記錄,確保設備的完好率,提高工作處理效率。
2、生產部應配合設備管理部門進行環境保護及環保設備的更新,不斷進行設備改進,提高“凈化環境”的效果。
(五)、綠化工作:
凡是廠區種植的樹林、花草都是為了美化廠區環境,全公司職工應自覺愛護花木,做到“美化廠容廠貌,人人有責”,如有故意違反,按破壞公司財物,從嚴處理。
(六)、公司應對各車間和部(處)進行全公司環境衛生管理和衛生設施保養進行督促和檢查,實行獎罰考核。
(七)、全公司職工要自覺遵守“環境保護法”,有關部門應組織制訂和貫徹環保工作經濟責任制及各項管理制度,制訂本公司環境保護總量控制指標,以利檢查和監督。
二、青島環保設備考核標準:
1、環保設備管理實行三級管理。廠部設生產技術處,負責安全、環境保護、衛生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檢查,督促各車間、崗位安全、環境保護、衛生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。
2、凡環保設備必須正常運行,運轉率與主機設備運轉率同等考核。設備故障在4小時以上,作重大事故處理,該項考核不得分。
3、如環保設備因故障造成結灰,原則上必須停機檢修,盡快使設備正常運轉。如崗位操作工未發現或未及時排除障礙的,每次扣0.2分,并追查崗位工的責任。
4、應執行環保設備管理制度,嚴格按規程作業,環保設備維護保養要責任到人,定時清理、檢修、保養,如違反環保設備管理檢修制度的,發現一次扣0.2分。
5、大氣、粉塵排放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,排放口要求無明顯灰塵,排放嚴禁超標。如達不到,每次扣0.5分。
6、由于客觀原因,排放濃度暫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崗位,必須按有關規定限期整改,整改措施要得力,如無故不執行整改通知的,該項不得分,并對主要責任人作出一定的處理。
7、崗位員工在對環保設備進行操作、計劃檢修時,應按有關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,發現違反的每次扣0.2分。
三、環境衛生檢查考核細則:
為了貫徹落實“創建文明單位,樹立企業良好形象”的精神,根據公司環保、衛生管理規定,結合環保、衛生考核標準,努力給全體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,制定如下環保、衛生檢查考核細則(在檢查中所扣得分進入當月工資考核):
(一)、環保:
1、大氣、粉塵排放超標,每次扣1分。
2、在檢修、工作過程中排放的廢棄物隨意亂堆、亂倒現象,不及時清理、妥善處理的,每 次扣0.2分。
3、環保設備管理制度不落實,違反操作規程,無計劃檢修、保養,不能定時清理的,每次扣0.3分。
4、環保設備故障運行,未能及時發現、及時排除的,每次扣0.2分,故障在4小時以上的,作重大事故處理,每次扣0.5分。
(二)、衛生:
1、各級衛生包干制制度不實行、不落實,衛生打掃不及時、不能定時打掃清理,扣0.2分。
2、設備衛生打掃不及時、不干凈、有油污、積塵、積灰,有漏油、漏水、冒灰等現象,扣0.2分。
3、地面衛生不干凈整潔,有積水積塵、垃圾、雜物,衛生有死角,室內衛生不清潔,門窗玻璃未擦拭、擦拭不干凈,扣0.2分。
4、室內東西放置零亂,未按規定分類放置,扣0.2分。
5、隨意踩、踏、摘、折樹木花草,損壞綠化設施,扣0.2分。
四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